为了解答招标投标中的诸多疑难问题,防范工作中常见的误解、模糊地带或违规操作,滨州新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目前业务开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整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明确解释和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题一: 公司属国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公司有相应资质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 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答复:
1.根据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招标。但公司不能直接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综上所述,公司几千万装修项目不满足邀请招标规定,需进行公开招标。
4.招标程序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时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问题二: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存在以下股权关系、管理关系、人员关系、合同关系、其他关系的,可能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
股权关系,包括直接股权关系和间接股权关系。直接股权关系,即投标人为招标人股东或子公司;间接股权关系,包括投标人(或招标人)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三级及以上子公司,或投标人和投标人为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管理关系,指投标人与招标人虽然不存在股权关系,但一方能够参与甚至控制另一方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
人员关系,指投标人与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合同关系,主要指投标人已与招标人就本次招标项目签订了其他合同,为招标项目提供了咨询、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
其他关系,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资合作关系等。
问题三: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三中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不违反规定,各子公司就可以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
四
:
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选择不招标。但涉及政府采购的,仍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问题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问题六: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复: 工程总承包不分类,没有单独规定招标限额。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